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农业部饲料质量检测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监察所(站):
为了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办统一组织开展2002年度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工作。根据《关于2002年度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农牧便函第230号)的要求,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制定了《2002年度全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检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请你省(区、市)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根据《细则》的监督检测内容和具体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及时、全面实现年度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2002年度全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通则
一、总则
本通则规范了本细则第二至第六部分各次监督检验工作中抽样、检验和判定、异议处理、汇报要求、时间安排和工作纪律等共同条款,其它条款遵照各部分实施细则执行。
二、抽样
1、采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采样工作由省(区、市)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统一组织,发文委托本省饲料监察所(站)执行。
2、采样方法:对于配合饲料,按GB/T 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标准抽样,每个样品抽取三份,每份500g。其中:一份留企业备份用于复议,两份由采样人员带回采样单位,一份用于检测,另一份备份用于复议。对于需要其它单位进行检验的样品,从用于检测的样品中分出。对于其它饲料的采样方法参照GB/T 14699.1-93执行。
3、分样:对于需要其它单位进行检验的样品,应在采样后一周内,由抽样单位送或寄到检验单位。
三、检验
1、检验工作由抽样单位完成,以下指标除外:盐酸克伦特罗、维生素A、维生素E。由其他单位承担的检验结果应在复议期前,由检测单位寄给抽样单位。
2、盐酸克伦特罗(包括筛选和确认)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承担。
3、维生素A和维生素E检验由相应的部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具体分配见下表:
部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负责的省市饲料监察所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黑龙江、吉林、天津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呼市) 新疆、宁夏、北京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 山西、甘肃、青海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河北、河南、湖北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上海、安徽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 重庆、云南、贵州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昌) 湖南、福建
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广西、海南、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