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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施行
作者:佚名 日期:2016年12月28日 来源:搜猪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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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

    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法案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据新华社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草案将提请明年全国人代会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在京闭幕。会议决定将已经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提请2017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

  今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一审稿分为11章共186条,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等部分,对监护制度、法人地位、民事权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0月31日,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比一审稿,草案二审稿的条文增加至202条,在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监护制度方面予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于12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紧急救助免责条款,强化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再恢复增加了限制条件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三审稿全面规定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适应我国的现实需求,总体已经比较成熟。

  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宫、少年宫等将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取得历史性突破——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实现从行政性“维护”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务将实现从可多可少、可急可缓的随机状态到标准化、均等化、专业化发展的跨越。

  法律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界定打破了设施的行政隶属界限,把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明确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畴。

  近年来,国内一些新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远离居民住宅区、远离人群聚集区。对此,法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还规定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针对一些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开发、过度从事商业收费、商业运作,改变了公益性质,法律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社保法

  2017年起重庆生育险基金并入基本医保基金

  为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目录附后),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试点方案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决定实施期限为二年。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西部大开发

  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审议通过

  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部署进一步推动西部大开发工作。

  李克强说,“十三五”时期,西部地区进入爬坡过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度扩大总需求,持续实施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与“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战略的统筹衔接,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引领,大力夯实基础支撑,推动西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李克强指出,西部开发在加大中央和东中部支持的同时,根本上要依靠改革开放创新增强内生动力。西部开发要增强可持续发展支撑能力,必须紧紧抓住基础设施和生态环保两大关键。西部开发要注重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西部开发要突出持续推进民生改善。

  公务员法

  我国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2年。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北京、山西、浙江将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方案称,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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