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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之素诉大成生化专利侵权案——大成完胜告终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7月22日 来源:互联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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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之素诉大成生化专利侵权案——大成完胜告终   近日,美国Delaware地区法院JudgeJosephJ.Farnan,Jr.裁定终止日本味之素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味之素公司”)诉中国企业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以下

味之素诉大成生化专利侵权案——大成完胜告终

  近日,美国Delaware地区法院JudgeJosephJ.FarnanJr.裁定终止日本味之素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味之素公司”)诉中国企业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以下合称大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的审理,本案以大成公司胜诉而告终。这是味之素与大成在美国市场上专利大战的最后结局。

  早在2006年,味之素就在美国市场上抢先发难,接连提起了美国337调查,并在Delaware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专利诉讼,掀起了其与大成在美国市场的专利大战。大成公司经过漫长的初裁、终裁及上诉程序后,终于在今年早些时候迎来了实质性胜诉的结果。而今,美国337调查的关联诉讼又胜利结案。

  该案的独特意义在于,本案不仅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美国知识产权大战中取得胜利的样本,也是中国律师代理中国企业在美国知识产权大战取得初裁、终裁、上诉和关联诉讼全部实质性胜诉的第一案。

  打破垄断遭起诉

  曾经的中国赖氨酸市场并无中国企业的份额,直至大成公司涉足赖氨酸产品的生产开发成功,才打破了美国和日本公司的长期垄断。不仅如此,90%以上的赖氨酸市场供应本依靠进口的中国,在实现赖氨酸产品价格下降40%的同时,终于也有自己的赖氨酸产品能够出口到国外去。大成公司2007年对美出口赖氨酸产品约900万美元,占其全年营业额的1%,可谓是前景可观。

  然而,2006425日,大成公司被日本味之素公司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诉称大成公司违反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侵犯了味之素公司有关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禁止大成公司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销售。

  20065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启动调查。同时,味之素在Delaware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关联诉讼。

  中国律师的突破

  作为中国最大的赖氨酸生产厂商、亚太地区最大的玉米提炼商,大成公司面对广令中国企业头疼的美国337调查案,选择了积极应诉。因为若不应诉或者败诉,大成公司将在约十年内失去美国市场;同时,作为中国赖氨酸行业的龙头企业,此案的成败更是直接关系到相应行业的对美出口。

  大成公司自接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应诉通知后,即于20065月委托律师代理此案,作为国内涉足美国337调查案最早的律师之一,冉瑞雪律师牵头成立了专业律师应诉团队,并帮助大成公司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中挑选了精于337调查业务的优秀律师,共同组成了应诉赖氨酸调查案的中美联合律师团队。

  除由精兵强将搭建律师队伍之外,律师服务在本案中更是有了实质性进展。中国律师在参与代理美国337调查案的应诉工作时,往往从事的为一些辅助性工作,甚至没有作为代理人正式出现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上,接触案件包含有商业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很多案件连起诉书都包含大量商业秘密内容)更是不可想象。律师团队经反复研究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决定由同时持有中美两国律师执照的冉瑞雪律师签署商业秘密保护令,以保证其能接触全案商业秘密,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材料。经过不断争取,200777日,美国行政法官终于作出裁决,认定在中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拥有美国律师执照(纽约州)的中国律师冉瑞雪,有权签署商业秘密保护令,可以实质参与美国337调查案办理。

  行政法官对于冉瑞雪律师签署商业秘密保护令的裁决,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历史上首次裁决持有美国律师执照,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外国律师也有权签署商业秘密保护令。

  从初裁到上诉一路凯歌

  20087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布莱克(CharlesE.Bullock)签发了该案的初裁裁决。裁决认定原告味之素公司两个专利的涉案权利要求因没有披露两个涉案专利的最佳实施模式而无效,且味之素公司在两个涉案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涉案两个专利无法执行。因此,大成公司并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

  20089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裁决我国大成公司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可以继续出口其赖氨酸产品到美国。

  味之素公司又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求改判。201038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通常具有终审判决的意义。自此,美国337调查案以大成公司全胜而告终。

  2010611日,美国337调查案的关联诉讼,即Delaware地区法院,也顺利结案,标志着大成公司在美国市场上与味之素专利大战的最后胜利。

  来之不易的胜诉背后

  赢得最后的胜利对于大成公司而言实属不易。因为其所面对的是做了充分准备工作的国际市场上的百年老公司,味之素公司除了收集到大量所谓侵权证据外,还在全球许多国家启动了专利诉讼。那么,大成公司何以能在强大的对手面前一路凯歌?

  谈及此案胜诉的经验,代理律师冉瑞雪提到如下三点:

  一是制定切实可行且灵活的诉讼策略。诉讼前期,在专利不侵权的抗辩同时,大成公司研发了两种绕道设计,避免在最坏的情况下失去美国市场。至诉讼后期,对味之素公司在专利申请以及调查启动前与大成公司协商股权交易等方面不当行为的初步证据有所掌握后,则易守为攻,采取了积极进攻的诉讼策略,利用美国337调查的程序,如调取证人证言和强迫取证等,获得了大量对味之素公司不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涉案专利无效或不可实施的证据。

  二是组建搭配合理的律师团队。该案的律师多达三十多人,其中核心律师有四位:在美国337调查领域有三十多年经验的老律师,负责案件策略和美国337调查程序;负责涉及到专利方面的出庭和证人盘询等的专利诉讼律师;专长于生物化学专利申请的律师,负责如绕道设计和专利无效有关材料的检索等;同时有美国律师执照且熟悉美国337调查业务的中国律师,负责本案证据工作、律师团队和大成公司的沟通联系,同时肩负帮助大成管理诉讼之责。四位核心律师各司其职及紧密配合正是该案胜诉的重要保障。

  三是公司管理层与律师团队的相互信任及密切配合。如果律师团队缺乏公司管理层的大力支持以及配合,律师的经验和智慧也无法实现其价值。冉瑞雪告诉记者,无论是绕道设计,还是调查过程中所须使用的由专业公司完成的电子邮件的取证、证人证言调取的录像以及开庭时音像剪辑等,都需要公司不菲的人力、物力的投入。大成公司密切配合律师所做的这些努力,使得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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