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0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滥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 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无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的;
——— 在反刍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动物源性成分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监测期;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申请。监测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